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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降職或撤職的黨員干部還能再獲提拔嗎?

      來源:黨員生活微信  日期:2017-03-31   編輯:肖晗   字號: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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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十八大以來,隨著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的形成,超百萬人被給予了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其中,不乏被撤職、降職、免職的黨員干部。然而,黨員干部被撤職、降職、免職,是不是意味著從此仕途“無亮”,再無“官復原職”乃至再獲提拔的機會了呢?

      十八大以來,隨著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的形成,超百萬人被給予了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其中,不乏被撤職、降職、免職的黨員干部。然而,黨員干部被撤職、降職、免職,是不是意味著從此仕途“無亮”,再無“官復原職”乃至再獲提拔的機會了呢?

      免職、降職、撤職,情況各不同

      要了解這個問題,首先得明白免職、降職與撤職的區別。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需要注意的是,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饵h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七條給出了免職的幾種情形:一是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免職的退休干部正常享受其所在級別的退休待遇;二是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視被追責的輕重,會影響其級別與待遇;三是辭職或者調出的。被免職者的級別和待遇以新任職務為準。此外,條例還規定以下情形也應免職: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降職,在《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的表述為“降級”?!豆珓諉T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則將“降級”作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六大種類之一,排在警告、記過、記大過和撤職、開除之間,其嚴重程度僅次于撤職。降級有可能只降一級,也有可能連降好幾級。

      撤職分為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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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員干部被降職撤職能否“放任自流”?

      被降職撤職后,“巨大的落差”對干部來說有一定的刺激。有的干部會對新安排的工作不滿意,三天打魚兩天曬網;有的消極怠工,稱病休息工資照領;有的官位不在官威猶存,新領導不敢為其安排工作;還有一種極端情形:被降職撤職之后,干部“龍游淺水遭蝦戲,虎落平陽被犬欺”……

      凡此種種,不一而足。究其原因,還是因為組織上對被降職撤職的干部關心不夠,有“放任自流”之嫌。

      2015年8月,湖北省委組織部發出通知,要求加強對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干部的管理。通知明確了受處分的三種情形:因受黨紀政紀處分被撤職、降職、降級的;因問責引咎辭職或受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被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的。

      根據通知要求,干部受處分或處理后,應在相關決定下達一個月內,重新明確其工作崗位或分工,并按規定確定其工資及有關待遇。其中,對撤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的干部,應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專業特長等因素,酌情安排從事臨時性、專項性工作。

      干部在受處分或處理期間,所在地方(單位)黨委(黨組)要指定一名相應級別的領導干部作為幫帶責任人,跟蹤了解和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風表現情況,定期進行談心談話。是黨員的,要重新明確其所在的黨支部,參加正常的組織生活,督促指導受處分或處理干部改正錯誤,堅守崗位,認真履職,做出實績。

      受處分或處理影響期滿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其進行全面考核,并作為重新安排其職務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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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免職降職撤職后,黨員干部還能再獲提拔么?

      2015年7月,中辦印發了《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兑幎ā烦鞔_了干部下的6種渠道——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問責處理、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健康原因調整和違紀違法免職——之外,還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調整后的使用、復出問題作出規范: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后,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2016年12月16日,武漢市出臺《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干部管理辦法(試行)》,對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領導干部能否“復出”作出了更詳細的規定。

      《辦法》明確了受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干部所在單位及黨組織負有處分或處理后的職務、職級、待遇調整等工作職責,按受黨紀處分、政紀處分、組織處理,分別明確了影響期、職務職級、工資調整,影響期內工作安排。并明確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履行教育管理干部的責任,加強對受處分或處理干部的日常管理特別是履職盡責情況的管理;處分或處理影響期滿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其進行全面考核,干部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期間的政治表現和履職盡責情況,以及年度考核、影響期或處分期滿考核情況,將作為重新安排其職務的重要依據。

      引咎辭職或受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一年后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任職。重新任職時,需要履行相應程序,包括重點了解干部的現實表現和工作業績等,聽取干部群眾意見;視情況在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代表中進行民意調查,聽取意見。對于干部群眾意見較大或者爭議較大的,暫緩任職。重新任職決定做出后,組織人事部門應向社會公開被問責黨政領導干部重新任職的情況。

      《辦法》也明確了受處分后不能正確認識錯誤人員的處理辦法:對受處分后不認真對待,仍有不良表現的,嚴肅批評教育;經教育拒不認識錯誤、拒不改正錯誤,且在影響期或處分期內又違紀的,從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武漢市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后的影響期

      受黨紀處分:

      受警告處分,影響期為一年;受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為一年半;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本應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無黨內職務可撤而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為二年。

      受政紀處分:

      受行政警告處分,處分期為6個月;受記過處分,處分期為12個月;受記大過處分,處分期為18個月;受降級處分,處分期為24個月;受行政撤職處分,處分期為24個月。

      受組織處理:

      受誡勉處理,影響期為六個月;受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處理的,影響期為一年;引咎辭職、受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影響期為兩年。

      END

      來源 | 綜合 新華社、中紀委網站、湖北日報、武漢晚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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