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于歷史上曾經受過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曾受過留黨察看處分,留黨察看期滿后已恢復了正式黨員權利的黨員,如果確已認識并改正了所犯錯誤,在工作中做出成績,得到所在黨組織和大多數黨員的信任,具備代表、委員候選人條件的,可以被提名為候選人。
問:受誡勉談話或黨紀處分的黨員,能否被提名為代表、委員候選人?
答:各級黨組織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有關要求,具體分析、慎重對待、從嚴把握。受誡勉談話未滿6個月的黨員,能否被提名為代表、委員候選人,可根據不同情形予以掌握。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未滿的,一般不能新提名為代表、委員候選人,繼續提名的也要根據不同情形從嚴掌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不能新提名、也不能繼續提名為代表、委員候選人。
對于歷史上曾經受過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曾受過留黨察看處分,留黨察看期滿后已恢復了正式黨員權利的黨員,如果確已認識并改正了所犯錯誤,在工作中做出成績,得到所在黨組織和大多數黨員的信任,具備代表、委員候選人條件的,可以被提名為候選人。
涉及到具體人選,可由地方和基層黨組織依照黨內有關規定和上述原則意見,根據代表、委員人選考察情況,綜合考慮其本人所負責任、一貫表現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研究決定。
受到組織處理或政務處分的黨員,參照上述原則意見辦理。
問:黨員有重大問題尚未審查清楚,能否被提名為代表候選人?
答:黨員因重大問題接受黨組織審查期間,不宜被提名為代表候選人。這是因為,選舉出席黨代表大會代表,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代表候選人除必須具有黨章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在政治立場、思想品德、工作成績等各方面應當是好的,為廣大黨員所信賴的。黨員涉嫌重大問題,在審查清楚以前,無法對其作出正確結論,故不宜被提名為代表候選人。
問: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是否僅限于從本級黨代表大會代表中產生?
答: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不限于從本級黨代表大會代表中產生。也就是說,召開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時,其代表候選人,不僅可以是本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也可以是本級黨代表大會所轄黨組織范圍內的黨員,還可以是上級黨代表大會所轄黨組織范圍內的黨員。
選自《黨組織選舉工作手冊(第三次修訂本)》(黨建讀物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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